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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电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次数:

  乐鱼电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进一步优化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将持有的共18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对方,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118,282.05万元。本次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框架协议中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在签订框架协议时一并签署,转让对价合计为35,584.33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23-61)。

  鉴于上述议案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23年12月14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3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进一步优化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将持有的共18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对方,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118,282.05万元。本次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框架协议中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在签订框架协议时一并签署,转让对价合计为35,584.33万元。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电站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拟签订的项目并购框架协议为各方交易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为初步确定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文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框架协议中第二批次项目转让的正式协议能否签订取决于后续的审计和评估结果而进行的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因此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邳州市城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城阳”)、河北林洋微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林洋”)、辽宁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林洋”)和沈阳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林洋”)拟与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羲融新能源”)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将持有的18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羲融新能源,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118,282.05万元。本框架协议中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在签订框架协议时一并签署,转让对价合计为35,584.33万元。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次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上述项目均已完工结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11月7日、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3、临2017-87、临2018-84)。

  框架协议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值合计为33,622.29万元,评估价值合计为39,390.00万元,评估增值合计为5,767.71万元,增值率约17.15%。结合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目标公司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5,584.33万元。本次交易作价低于评估值,主要系标的资产存在光伏发电应收补贴到位时间较长等客观因素,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评估值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本次交易预计增加税前净利润额约1,320.78万元(从合并层面测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公司拟将18个下属子公司100%股权进行转让,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持续优化资产。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6年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建设的“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变更为“邳城镇龙凤鸭河一期1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兴化市钓鱼镇姚家村5.5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一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1,792,259,838.03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0.00元。2023年上半年度实现的效益为6,654.17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685,123,680.49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475,140,836.07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475,140,836.07元,其中:理财产品250,000,000.00元。2023年上半年度实现的效益为7,192.54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电投融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1,176.26亿元,净资产200.21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48.26亿元,净利润15.87亿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1,400.54亿元,净资产231.46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59.89亿元,净利润18.21亿元。

  第一批次: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中盛红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云中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大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首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润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易睐珂新能源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风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共10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

  第二批次:泗洪永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林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林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林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林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8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研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能的生产;光伏电站综合利用和经营;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技术领域内的研发和销售;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光伏发电物资、设备、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发电成套设备及零部件、太阳能组件、电池片、硅片、硅材料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谷物、食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植物、花卉种植;水产品养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光伏、新能源、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海洋能发电、风力发电、废料发电(6兆瓦以下);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太阳能光伏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电子元器件、照明灯具、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谷物、食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植物、苗木、花卉种植;观光果园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凭资质证书要求经营):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光伏电站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谷物、食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植物、花卉种植;水产品养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维护;电力销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光伏产品及设备的研发、销售;新能源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储能设备销售、安装、维护(不含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维护;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安装;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研发、太阳能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花卉、蔬菜种植销售;种植中药材,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特殊中药材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花卉、蔬菜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特殊中药材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花卉、蔬菜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花卉、瓜果、牧草种植与销售;光伏发电、太阳能相关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交易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影响转让的情形。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成电路、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新能源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安防系统开发;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维护;电力销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电力设备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作物种植、花卉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林洋新能源100%股权,上述交易标的股东均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②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9839-9846、9863、9870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截至合同签署日,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应支付给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合计75,513.75万元。目标公司已经完成工商变更,成为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完成交割后120日内,由目标公司一次性支付股东借款及利息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年利率为3.55%,自基准日(2023年1月31日)开始至还款日按日计息。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息。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息。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变更,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之后,目标公司应继续享有或承担其债权债务,并履行其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截至公告日,公司为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余额为3,450万,借款到期日为2026年1月21日;为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余额为3,600万,借款到期日为2028年1月15日;为连云港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余额为5,600万,借款到期日为2028年11月10日;为泗洪永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余额为8,400万,借款到期日为2029年9月18日;为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余额为1,200万,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2月31日。对于涉及第一批次目标公司的担保债务,受让方与目标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前完成还款或置换以解除担保。涉及第二批次目标公司的担保债务,后续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另行协商处理,届时公司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23)第04、04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值合计为33,622.29万元,评估价值合计为39,390.00万元,评估增值合计为5,767.71万元,增值率约17.15%。经双方友好协商,结合目标公司和标的股权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目标公司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5,584.33万元。具体如下:

  1、评估对象: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中盛红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云中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大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首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润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易睐珂新能源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风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范围: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中盛红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云中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大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首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润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易睐珂新能源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风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本次被评估单位是一个具有一定获利能力的企业或未来经济效益可持续增长的企业,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

  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项目,主要资产为光伏发电机组件及相关资产。考虑到发电项目的特点,即发电电价与建造成本时点的匹配性,基准日光伏发电组件及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资产基础法。

  根据上述适应性分析以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分别对委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最终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根据10个目标公司在2023年1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总资产账面值合计为132,386.74万元,负债账面值合计为98,764.43万元,净资产账面值合计为33,622.29万元。根据本项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确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经济行为的评估结果更为合理。经收益法评估,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9,390.00万元,增值额合计5,767.71万元,增值率约17.15%。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收益法对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进行了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结合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最终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合计为35,584.33万元。本次交易作价低于评估值,主要系标的资产存在光伏发电应收补贴到位时间较长等客观因素,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评估值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本次交易预计增加税前净利润额约1,320.78万元(从合并层面测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城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林洋微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中盛红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云中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大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首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润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易睐珂新能源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风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泗洪永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林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林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林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林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18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

  1、基于目标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18,282.05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乙方将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基础上,针对单个目标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详细约定。

  3、同一批目标公司于同一日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股权、资产和电费收益权解抵质押,及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和管理权交割。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款均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1、本协议和第一批次10家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均签订生效且满足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批次10家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30%。

  2、第一批次10家目标公司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付款条件仍持续满足,及第一批次10家目标公司全部担保措施已解除,及第一批次10家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批次10家目标公司剩余股权转让交易对价(暂扣的消缺款项除外)。

  3、全部消缺款应以按目标公司每一光伏项目具体的消缺事项进行划分、并按照“完成一项支付一项”的原则由乙方向甲方进行支付。消缺款应当自该消缺事项整改到位且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将相关款项按照相对比例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消缺事项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1、在甲乙双方办理第一批次目标公司交割过程中,如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和交割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已经完成交割的第一批次全部目标公司股权。第二批次中泗洪永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和交割,则第一次批次中满足转让条件的项目,正在回购中的终止回购,《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已完成回购的,按原《股权转让协议》条款,重新签订并履行。

  2、回购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款项的30%。乙方办理工商变更并交割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1、有关本协议和18家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根据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各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2、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协调目标公司与运维公司签署解除协议,于交割日解除运维协议并完成结算。在签署新的运维协议前,原运维公司继续承担运维责任,目标公司按照原运维协议向运维公司支付运维费用。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框架协议与具体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有冲突的,依《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转让方: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城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林洋微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中盛红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云中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大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首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润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连云港易睐珂新能源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风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共10个目标公司100%股权

  第一笔付款: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30%作为首期对价款;

  第二笔付款:以下条件成就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剩余款项,消缺款除外;标的股权已经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等,目标公司已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于交割日,转让方应将标的股权全部变更至受让方名下,促使并保证目标公司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目标公司印章交接。

  3、双方同意,由受让方聘请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标的股权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并出具专项报告乐鱼电子官方网站。双方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完成日后的股东按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享有。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截至合同签署日,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应支付给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合计75,513.75万元。目标公司已经完成工商变更,成为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完成交割后120日内,由目标公司一次性支付股东借款及利息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年利率为3.55%,自基准日(2023年1月31日)开始至还款日按日计息。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息。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变更,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之后,目标公司应继续享有或承担其债权债务,并履行其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追索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2、任何一方违约,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的完成、对价的付清或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3、就转让方违约事项,受让方有权从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应支付给转让方的任何对价款中扣取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但应在扣取该等款项后及时通知转让方。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公司拟将18个下属子公司100%股权进行转让,交易涉及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持续优化资产。

  2、本次出售电站有利于盘活资产、回笼资金,减少应收账款,同时公司将回笼资金继续投资开发建设储备项目及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经初步测算,第一批次交易预计增加税前净利润额约1,320.78万元(从合并层面测算),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对公司新能源板块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电站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本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事项,公司已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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