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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100问(第13期)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维权100问(第13期)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1)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2)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实践中,著作权人要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难点所在。许多著作权人往往都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通常,证明在先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如刊登有作品的报刊、书籍、光盘等,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如草稿、电子文档等,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其著作权。此外,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2021年3月,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言公司)认为被告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胜鸟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在开发、营运的游戏界面、游戏名称及游戏宣传中使用“霸者”文字,侵犯其“霸者”商标专用权,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歌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软件零售、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开发等。2019年2月27日,歌言公司申请“霸者”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日,歌言公司申请“霸者”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上述商标状态均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戴胜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成果转让等。2017年6月2日,戴胜鸟公司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霸者》。2018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做出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霸者的批复。

  爱九游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软件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

  百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游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等。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的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被告戴胜鸟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被告戴胜鸟公司取得霸者游戏软件的相关证书早于原告歌言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日,因此戴胜鸟公司对于“霸者”游戏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2.戴胜鸟公司的具体使用方式。戴胜鸟公司将“霸者”文字及标识用于其网络游戏产品上,与歌言公司的核定使用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歌言公司未实际开发运营同类游戏,不会为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被控侵权游戏的来源制造障碍和产生混淆。3.歌言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歌言公司在其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即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戴胜鸟公司及其在先享有的“霸者”游戏名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戴胜鸟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具体使用方式以及歌言公司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情况等因素,对歌言公司所提戴胜鸟公司、爱九游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松岗大街6号B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W。

  被告: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17幢一层4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1。

  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9。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B。

  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言公司)与被告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胜鸟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歌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杰、何思亮,被告戴胜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王前,被告爱九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歌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霸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开发、营运的游戏界面、游戏名称及游戏宣传中使用“霸者”文字;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第36560560号、第36552498号“霸者”商标的专有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上述商标专有使用权处于有效期内。被告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霸者”作为被告所运营游戏的名称,进行推广并提供下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被告戴胜鸟公司所运营的《霸者》,系通过被告百度公司的搜索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并由被告爱九游公司提供下载、账户充值等服务。涉案侵权游戏《霸者》名称等使用了“霸者”字样,与原告的“霸者”商标构成相同,擅自将“霸者”这一原告享有权益的注册商标作为游戏名称,导致原告无法在该平台正常上架正版《霸者》游戏,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亦混淆了游戏用户群体视听,使游戏用户群体误认为被告经营的“霸者”游戏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分流了原告的大量用户,被告因此获得巨大的不当利益,严重损害原告对“霸者”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益,同时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被告戴胜鸟公司辩称,一、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霸者游戏软件,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范围为全部权利。2018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做出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霸者的批复。被告拥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来源,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二、原告的商标权是在2019年10月14日取得,被告对霸者游戏名称使用在先,原告在被告使用在先的情况下,不仅恶意抢注霸者商标,而且原告也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三、原告公证取证内容是被告以霸者作为游戏名称和搜索关键词进行宣传推广,并提供下载等服务,但被告实际上提供的是霸者软件产品,而非服务,并且被告对该游戏软件拥有软件著作权,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情形。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爱九游公司辩称,一、被告作为移动应用商店平台服务提供者,已经尽了平台责任且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1.被控侵权游戏应用程序《霸者》APP是由案外人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德时代公司)通过实名注册“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上传分发,包括游戏名称、宣传文案等均系赫德时代公司自助上传,被告只提供“移动应用商店”网络技术服务,不是该游戏APP程序研发者和提供者,无直接实施案涉侵权行为,被告在前台已经公示了被控侵权游戏运营商赫德时代公司名称,符合移动应用商店的公示义务。2.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者,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并无过错。移动应用商店作为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对研发者上传APP应用程序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阿里应用分发开发平台”要求开发者保证在使用平台和服务时上传的全部素材、广告以及应用等内容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爱九游平台及时关闭了被控侵权游戏的下载页面;被告未对被控侵权游戏APP的检索进行排名、编辑等;“爱九游”开放了侵权APP投诉渠道,明示了投诉电子邮件和方式,但原告起诉前并无向爱九游平台公示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被告已尽事前、事中、事后的注意义务,并无帮助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因未及时删除被控侵权APP导致损害的扩大。3.如果要求被告对平台上每一个APP程序的内容和功能进行审核,将超过平台的审核义务。在收到诉讼材料前或被侵权人向被告进行投诉前,被告无法获知被控侵权游戏APP存在涉嫌侵害商标权的行为。4.赫德时代公司于爱九游平台上传被控侵权游戏前,已经上传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ISBN核发单以及获得游戏运营授权的授权文件扫描件,上述信息与行政机关公开查询的信息内容一致,被告已尽游戏上架前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二、被控侵权游戏《霸者》并未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1.被控侵权游戏使用“霸者”作为游戏名称,并非作为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霸者”只是软件名称,是对游戏类型和玩能的描述。2.原告在2019年12月14日取得第36560560号“霸者”在第9类商品的商标登记证书,晚于被控侵权游戏的软件登记时间和ISBN核发单取得时间,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无权阻止被控侵权游戏继续使用“霸者”的名称。对于原告主张第26552498号商标系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与网络游戏服务并不在同一类别,被控侵权游戏未侵害该商标专用权。3.原告并未使用“霸者”作为第9类商品商标,原告未取得与其软件著作权同名的《霸者》ISBN核发单,不具备将其自己主张的《霸者》游戏上线运营或者发行的合规条件,故此原告只是注册了该商标,但并未将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4.原告作为游戏研发企业,将其他运营商已经上线的游戏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维权之嫌。原告在对所研发的游戏命名前应该进行提前检索,应当知道同名游戏《霸者》已经在2018年取得版号可以上线运营。但原告仍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命名为相同名称并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该维权行为,法院不应当支持。三、“腾牛网”并非被告运营的网站,其备案运营商为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腾牛网”从网络抓取被控游戏APP包进行分发,原告从该网站下载被控侵权游戏,由此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被告无关。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具体计算依据,即使原告注册商标是有效的,也无权阻止被控侵权游戏继续使用该游戏名称,只需要加以区别标识,无需经济赔偿。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一、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低,不会造成用户的混淆。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事前告知、警示义务和事后监督义务,原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侵权删除通知,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歌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软件零售、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开发等。戴胜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成果转让等。爱九游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于2013年10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软件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百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注册资本134212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游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等。

  歌言公司系第36552498号“霸者”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年10月13日。歌言公司系第36560560号“霸者”商标的注册人,核定商品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申请日期2019年2月28日,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上述商标状态均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E0064156号)载明,软件名称为霸者游戏软件[简称:霸者]V1.0,著作权人为歌言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9年1月9日,首次发表日期2019年1月14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21SRE001242。爱九游公司称上述著作权登记仅为形式登记,只需要提供连续30页、每页不少于50行的程序代码,故此歌言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开发完成自己的霸者游戏软件,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第36560560号“霸者”商标。

  歌言公司称因为市场上已经存在同款名称的游戏,故案涉游戏开发已暂停,还未开始运营,仅在开发过程中使用过案涉商标(例如软件说明书),并就游戏开发情况提交了部分软件代码予以证明。

  歌言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2021年2月5日,登录百度网页搜索“霸者下载”,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霸者游戏官方版下载-霸者v1.0.0最新版-腾牛安卓网”链接,进入“腾牛·下载”网站,显示“霸者”游戏情况(大小、语言、类别、系统),版本为v1.0.0最新版,时间2020年7月22日,软件介绍包括“霸者是一个结合东西方背景的角色扮演游戏……”等内容。点击“霸者”软件进行下载,下载完成后游戏图标文字为“霸者”,运行游戏后进入登录界面,左上角显示“霸者”标识(见附图1),底部显示著作权人为戴胜鸟公司,审批文号为国新出审[2018]1106号,ISBN978-7-498-05530-9;服务器选择界面显示开设809服,在游戏过程中充值6元,收款方名称为爱九游公司。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名称为腾牛网的主办单位为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

  (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9833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7月15日,歌言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秋使用公证处“简证”平台进行取证并将在此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简证”平台,公证书证明附件截屏文件打印件系使用过程取证功能取得的电子证据文件内含的截屏文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文件内容显示,2021年7月15日使用电脑百度搜索栏处输入“九游”并搜索,点击进入××网站,在该网站游戏页面点击“霸者”游戏,下载页面显示“6.30更新-角色游戏,安卓下载”等信息,在《霸者》游戏宣传页面(××/bzdl/)中的“新闻”栏目显示游戏新服1077服6月21日开启,页面顶部及左侧均有宣传图片并使用“霸者”标识(见附图1)。《霸者》游戏登录界面左上角显示“霸者”标识(见附图1),底部显示著作权人为戴胜鸟公司,审批文号为国新出审[2018]1106号,ISBN978-7-498-05530-9;游戏开服公告载明“《霸者》1124服将于7月14日开启”。

  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2119370号)载明,软件名称为霸者游戏软件[简称:霸者]V1.0,著作权人为戴胜鸟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7年6月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7年6月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7SR534086。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的批复》载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出版运营由天津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申报、戴胜鸟公司运营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霸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司局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载明,游戏《霸者》的审批文号为国新出审[2018]1106号,出版机构名称为天津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企业名称为戴胜鸟公司,互联网游戏出版物ISBN号为ISBN978-7-498-05530-9。

  爱九游公司就其抗辩提交以下证据:1.××网站首页,分栏目包括“找游戏”“新游”“发号中心”“网游资讯”“玩家论坛”等,点击页面底部“九游开放平台”链接,进入“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拟证明该网站是游戏社区、信息分享和APP应用分发商店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APP开发者可以通过分发开发平台自主上传游戏APP至爱九游应用商店。2.“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首页(包括“应用分发”“游戏联运”等栏目)、“安卓应用管理”栏目内容、《开发者协议细则》《应用提交流程》《应用维护常见内容》,显示游戏APP开发者可以在“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自助上传游戏应用程序,应用信息均由开发者自行填写,平台是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主要向开发者提供信息储存空间、链接等中立的网络服务或技术支持服务,以供开发者自主发布、运营、推广其应用等,开发者应保证在使用平台和服务时上传的全部素材、广告及应用等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提供了应用侵权投诉链接。3.《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侵权投诉指引》,载明权利人向平台投诉的通知方式(邮箱)及通知书内容,拟证明爱九游公司已尽到平台事前预防义务。4.《霸者》游戏运营商信息截图,显示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九游平台留存其工商登记信息并上传了《霸者》出版物号核发单、授权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授权书、运营授权书、承诺函等文件,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有权运营《霸者》游戏,运营权是独家的可转让可分授权的有限权利,该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爱九游公司承诺已取得《霸者》游戏的相关许可,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九游游戏中心上传该游戏,保证游戏信息未侵犯任何权利人合法权益。5.《霸者》在爱九游平台公示页面,显示2021年7月22日在××网站“霸者”游戏宣传页面右侧游戏详情显示开发者为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6.七麦网截图,显示2021年7月22日七麦数据显示《霸者》应用运营商为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公司就其抗辩提交以下证据:1.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2021年4月14日,在百度搜索网页搜索“霸者下载”,搜索结果显示“霸者游戏官方版下载-霸者v1.0.0最新版-腾牛安卓网(百度快照)”链接。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网址××/mipq/568426.html,显示未查询到相关网页。在浏览器地址栏中再次输入上述网址,显示“腾牛·下载”网站该游戏下载页面,内有《霸者》软件介绍内容。拟证明涉案搜索结果标题属于搜索引擎抓取的第三方网站××本身就存在的内容,百度公司采取停止展示涉案搜索结果等必要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督义务。2.百度网页端免责声明、权利保护声明、知识产权声明、百度网页端用户协议及举报投诉渠道,拟证明百度公司属于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搜索结果属于自然搜索结果,百度公司在上述声明中明确告知用户权利义务,制定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及步骤,对于涉嫌侵权行为设置了专门的侵权投诉规则,百度公司的行为应予以免责,歌言公司应按照百度网站投诉流程指引进行合法有效的投诉。

  歌言公司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其中律师费明确为全风险代理(依据胜诉金额进行分成),并提交了公证费(金额900元)予以证明。

  另,经本院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歌言公司以其名义注册了各类涉及游戏名称商标74个,均在第9类、第35类或第41类,申请日期集中在2019年,经本院询问,歌言公司未就上述商标使用情况、所涉游戏权利人及运营情况进行说明。

  庭审中,歌言公司主张权利商标类别为第9类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及第35类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歌言公司确认被控侵权游戏已从爱九游公司网站删除。歌言公司主张戴胜鸟公司、爱九游公司上架被控侵权游戏,导致歌言公司无法在其他平台正常上架正版的霸者游戏,百度公司为被控侵权游戏宣传推广提供了便利,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歌言公司确认未就其开发的游戏申请到版号。戴胜鸟公司确认《霸者》游戏由其开发,但认为其提供的是游戏商品,并未提供下载及宣传服务。爱九游公司确认其为《霸者》收款方,但仅认可现有证据显示收款方为爱九游公司的情况,称在其他平台不是收款方。戴胜鸟公司称其授权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霸者》游戏,其未收取玩家充值款项,《霸者》于2020年7月开始,陆续在各大游戏平台上线。百度公司称其提供自然搜索结果,并未对《霸者》游戏进行宣传、推广及下载行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歌言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评析如下:一、歌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取证视频显示被控侵权游戏的著作权人为戴胜鸟公司、爱九游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对被控侵权游戏进行图文宣传,结合戴胜鸟公司提交的软著登记证书、《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的批复》、《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及爱九游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戴胜鸟公司为被控侵权游戏《霸者》的著作权人及运营方,爱九游公司为本案被控侵权游戏所涉渠道收款方及网页宣传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和权益,既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字号权等权利以及角色形象、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权益。判断是否损害在先权利的时间点一般为诉争商标申请日。这意味着,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的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戴胜鸟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戴胜鸟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取得霸者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于2018年12月19日取得《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的批复》、于2018年12月19日取得该游戏《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上述时间均早于歌言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日即2019年2月27日/28日,戴胜鸟公司对于“霸者”游戏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而与之相反的是,歌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商标实际使用于相关产品上,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也远远晚于戴胜鸟公司《霸者》游戏软著登记时间,可以认定戴胜鸟公司使用“霸者”标识并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2.戴胜鸟公司的具体使用方式。戴胜鸟公司将“霸者”文字及标识用于其网络游戏产品上,与歌言公司第3655249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对于第36560560号商标,歌言公司未实际开发运营同类游戏,不会为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被控侵权游戏的来源制造障碍和产生混淆。3.歌言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歌言公司和戴胜鸟公司均为相同行业的经营者,戴胜鸟公司相关游戏申请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均可查询,歌言公司在其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即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戴胜鸟公司及其在先享有的“霸者”游戏名称。另经本院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歌言公司以其名义还注册了各类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72个,均在第9类、第35类或第41类,申请日期大部分在2019年,歌言公司未就上述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申请情况作出合理说明。

  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虑戴胜鸟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具体使用方式以及歌言公司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情况等因素,对歌言公司所提戴胜鸟公司、爱九游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三被告无须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乐鱼电子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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