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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

  乐鱼电子官方App下载广告VIP客户脱离开具体的商标纠纷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只是在具体商标纠纷案件的解决上有意义。

  新规定对企业以“驰名商标”做广告没有明确禁止,这不等于说企业可以在广告宣传上任意使用“驰名商标”这样的字眼。

  对于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明力来说,在地方媒体投放广告和在中央媒体投放广告,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近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于6月1日正式施行,引起了中国企业界的广泛关注。该规定出台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与以往驰名商标的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企业如何利用该规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记者带着这些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相关采访。

  首先,新规则更强调“被动保护”的原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总经济师董葆霖介绍说,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任务是对驰名商标受到被他人抢注、复制、模仿等侵害时给予法律救济。因此,这种救济的前提是,要有商标纠纷发生,主管机关对纠纷予以立案,在个案中体现保护。这里所说的“个案”,更强调有商标纠纷发生的背景,而脱离开具体的商标纠纷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只是在具体商标纠纷案件的解决上有意义。

  其次,新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个案认定的原则。这种个案认定主要是与被动保护原则相联系,以商标纠纷个案的方式体现,与以往的商标注册“个案”有所不同。但对于有些媒体报道的“通过这一除旧迎新的变革,长期被企业视为‘金字招牌’的‘驰名商标’将告别‘批量生产’,走向‘个案认定’”这种说法,董保霖也特别指出其不妥之处。他说,因为驰名商标出现之初,就非常明确的是一个“法律概念”,采取的就是个案认定的方式。国家工商局于1991年认定的我国最早驰名商标之一———用于缝纫机上的“蝴蝶”商标,就是为了应用于法律保护的。但由于企业的炒作和社会一些媒体对商标法律的不完全理解,使得驰名商标的本来含义在公众心目中产生偏差,使人感觉仿佛是被行政机关评定的荣誉称号。

  第三,新规定强调驰名商标“在中国驰名”,同时取消了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方面,新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确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可以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原暂行规定中有“经国家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内容。对此,董葆霖介绍说,这一“三年有效期”的规定,着重考虑了保护程序的简便和效率,忽视了个案情况的特殊性和事物的发展变化。因此,为了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新规定中规定,曾经被我国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当事人再次要求保护时,可以提供我国有关机关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纪录,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驰名不持异议,或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案机关可以依据该保护纪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处理。

  董葆霖指出,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仍存在很大误区,企业往往把在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在广告宣传中大肆渲染。而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虽然更加突出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却难以禁止企业拿认定的驰名商标去做广告和搞促销。新《规定》出台前,社会上曾经传闻将禁止企业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这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有观点认为,企业用驰名商标做广告,是以政府机关的认定结果做宣传,对其他企业是不公正的。但是从《规定》本身看,并没有见到任何禁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以此进行广告宣传的条文。专家认为,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不对此做出规定,是合理的。

  但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没有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并不等于说企业可以在广告宣传上任意使用“驰名商标”这样的字眼。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副司级调研员贾玉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商标局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将该商标局限于某一产品类别中的,如果只认定在口服液产品类别中属驰名商标,则企业就不能将该认定用在对同一商标下的化妆品上,否则就会因为触犯《广告法》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的例子在企业的实际宣传中经常发生,比如某商标被认定在毛线产品类别中是驰名商标,但该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同品牌毛衣时也冠以“驰名商标”的字眼,结果被山东省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比如某商标被认定在洗衣粉产品类别中是驰名商标,却在同一品牌的牙膏外包装上注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结果各地工商局收到了大量有关该企业的投诉(这些投诉也许很多是其竞争对手所为)。

  当然,也有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采取了“打擦边球”的做法,比如某企业的商标被认定在口服液产品类别中属驰名商标,而该商标用在化妆品上时,其在电视上的广告宣传中注明的则是“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荣誉出品”,从而避免了与法规的直接对抗。

  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较明确地规定了商标管理工作中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标注册、评审和管理工作中产生争议或纠纷时,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注册、评审工作中认定驰名商标涉及的有关程序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都有具体规定。而在商标管理工作中,由于案件受理机关和认定机关不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程序,使申请、上报的程序设计成为难点。为此,新规定对申请的形式、提交的材料、提交的部门及各机关审查的期限都作了详细规定,可以方便有关当事人具体操作。

  “对企业来说,新规定提供了更多的申请认定的渠道,企业应当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渠道。”法学博士、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黄晖说。根据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乐鱼电子,商标所有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有关材料:

  首先,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样,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属于上述情况时,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三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的情形,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同时抄报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新规定对材料的审查规定了时限,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在15日内将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商标局则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也就是说,企业在报送材料后7个月内就可以知道结果。

  为了方便商标所有人,新规定对《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三是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是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是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黄晖指出,对于那些有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求的企业而言,可以借此对企业内部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作为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的一个契机。因为,在不少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如销售收入、产量、利税、广告投放量等,通常分属不同部门,建议设立专人或机构对这些材料进行统一保管和整理。这项工作对企业意义重大,不仅仅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用,在企业遇到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时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部门。

  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湖北安琪集团法律部负责人白萍介绍说,企业在准备新规定中规定的五种证据材料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为证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可以提供如行业协会的排名情况以及评价,媒体对企业的新闻报道,以及获奖情况。证明“商标持续使用”,可准备企业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最早的产品包装、广告合同、广告清样、销售合同。广告和销售部分的材料最好选取范围越广泛越好,因为这同样可以用来证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关于广告的部分通常只有广告,这样有可能在认定过程中被作为提出异议的因素。最好能够提供广告合同、详细载明发布媒体、播出次数、时间以及广告样本等全部资料。此外,选择合适的媒体很重要,因为这能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在地方媒体投放的广告和在中央媒体投放的广告,其证明力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在现实中,有的地方性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只要在销售延伸到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就可以了,结果在其他区域被侵权假冒。在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时,造假者振振有词地说不知道商标是该企业所有,因为从来没看过该企业的广告宣传。虽然这并不能成为造假者的理由,但是对被侵权企业来说,如果进行了有效的广告宣传,则有助于认定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当然也更加有利于企业维护自己商标的合法知识权益。

  有的媒体,如中央电视台,可以向投放广告的企业提供有收视监测等统计结果,有科学的数据和分析证明有多少观众看到了广告,这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中也可以成为相当有效的证据材料。

  同时,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有的企业在广告投入上很舍得花钱,但是制作的广告中商标总在很不起眼的位置,甚至根本不出现商标,这也不利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有一家国内知名的制药企业,广告投放量很大,但是以宣传产品为主,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产品十分熟悉,却记不住企业的商标图形,叫不出企业的商标名称。该企业连续几年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都未成功,广告宣传上的失误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如果注意观察国际知名品牌的广告,会发现它们总是把商标标识放在重要位置,打上注册商标标记,有的还在广告的下方注明那些商标是该企业所有,这值得国内企业好好学习。因此,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突出对商标的宣传,这也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一种手段。“只有宣传商标的广告,才是有效的广告。”黄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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