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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次数:

  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局2021年3月25日立案调查的衡阳市鸿业包装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商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之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实,本局根据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抽取名单企业逐一检查,通过对你单位企业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你公司不存在或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无法联系,证实此33家企业商户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拟对衡阳市鸿业包装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商户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乐鱼电子,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单位)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五)项之规定,本局现通过门户网站刊登发布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送达。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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