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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一百万!最新通报

发布时间:2023/11/18    浏览次数:

  处罚一百万!最新通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范民生领域营销行为、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为重点,深入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商业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有奖促销、医疗美容等行为,不断推进企业商业秘密、商业标识、商业信誉保护工作。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5月16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8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涉及兰州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商业贿赂案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4日,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甘肃某公司工作人员白某引诱并恶意串通甘肃某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用通过在某些钢材报价中加价并且扣除税款和欠款利息所得,以申报业务费的形式,由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周某某和员工高某某、张某某、裴某某的四张先后14次向公路公司业务员杨某提供的转款735398.86元,交由杨某个人管理、使用,以获得回收货款的竞争优势,同时查明当事人恶意串通,商量好每吨钢材加价10-3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0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内容及其证据材料进行了提取及核查,发现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BRT公交站台广告、户外喷绘、宣传图册、营销中心室内展板及双层户型模型展示宣传某小区A塔楼,其内容含有“200%使用面积 双层LOFT体验”、“买一层的成本,空间秒变双层”、“约200%使用面积/约67万平方米国际综合体”、“200%LOFT体验 百变户型”、“买一层得二层 创造无限可能”,并配有装修效果图,均展示上下双层装修效果。执法人员提取的A塔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A塔西北立面图蓝图显示, A塔楼共45层,每层层高约为5.1米,室内为一层设计,实际交付标准为一层毛坯房。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与消费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在明知其所销售的某小区A塔楼LOFT不得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前提下,仍以样板间展示等多种方式宣传A塔楼LOFT“买一层得二层”、“约200%使用面积”等虚假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 庆阳市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刷单”帮助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和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2731.23元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 庆阳市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县公安局《关于移交王某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函》,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在“花花街”“百灵鸟”APP平台通过本人农行卡号共刷单10981笔,支出流水金额合计3358659.95元,返还本金及佣金流水合计3421391.18元,非法获利62731.23元。当事人王某通过“刷单”的方式帮助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和用户评价的行为,属于欺骗、诱导消费者,虚增网店销售量和好评率,当事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王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463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西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案源线日对其立案查处后,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4月开始,先后从河南特美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漯河中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特殊膳食食品九味山参散固体饮料和三仙白玉汤液体饮料,向中老年顾客销售。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采取召开顾客健康访谈会议和微信群推送中医养生讲座视频链接的形式宣传产品,虚假介绍产品能够治疗失眠、脱发、心肌炎、脑梗后遗症等病症等作用。截止2023年5月5日,当事人销售两种食品共计获利21463元。自2023年5月5日起,法定代表人陈某再未向顾客进行虚假宣传,并于2023年6月1日起主动解散“养生新说4”视频推送微信群,未再销售涉案食品。从时间跨度与销售额来分析,可认为违法行为较轻。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违法经营额0.25倍的罚款乐鱼电子,罚款人民币53924.25元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罩棚顶部、立式广告牌、超市左侧顶部标有“中田石油”字样及标识,该公司所使用的“中田石油”字样及标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石油”字样及“宝石花”标志相近似,其雨棚罩檐、立式广告牌的装饰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相近,且该公司无法提供“中田石油”及标识的商标注册证,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于2022年11月底建成,罩棚、立式广告牌、超市一直使用“中田石油”字样及标识,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中田石油”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注册证。当事人自营业以来,共购进柴油48.7吨,92#汽油15.82吨,95#汽油15吨,销售金额共计215697元,即违法经营额共计215697元。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岷县岷阳镇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其菜谱中“中华鲟”(豉汁、清蒸)¥98.00/条的字样和图样,执法人员随即调取该公司的结账单3页上面均有“中华鲟”销售记录,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收据中均显示的商品名称为“鲟鱼”。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其制作的菜谱中使用“中华鲟”字样及图案,而其购进原材料实为是从市场上购进的人工养殖的普通鲟鱼,从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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