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电子·(中国)APP下载!

咨询热线:

400-123-4567





公司动态

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6    浏览次数:

  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8月30日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公体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国家工作人员、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产生噪声不超过排放标准;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采取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预防性措施;

  (一)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和交通指挥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

  (五)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乐鱼电子,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迷信、低俗、暴力、恐怖等信息;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一)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文明意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公民遵法守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行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并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设置、刊播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三条鼓励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或者单位,配备母婴室等便民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的人员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2-2023 乐鱼电子·(中国)APP下载 版权所有      苏ICP备18060581号
电 话:400-123-4567 手 机:13800000000
地 址:广东省乐鱼电子·(中国)APP下载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