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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3/08/13    浏览次数:

  【山东】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处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德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执法人员对小区房产登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2021年11月-2022年10月业主物业费时,59户业主收费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收取2022年11月-2023年10月业主物业费,51户业主收费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6616.42元。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1、从业销售人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当事人开发在售住宅小区楼盘项目广告宣传,认定是当事人的广告宣传行为;2、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其开发在售住宅小区楼盘项目楼房,认定是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3、当事人广告中分别使用的“小区自带12班制幼儿园,所有学校步行5分钟即到”和“文化商业中心距离项目车程5分钟”广告用语,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4、当事人广告中分别使用的“唯一一家”、“唯一紧邻商业区住宅”及“小区规划有12班制幼儿园”广告用语,认定此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两年内共发布虚假广告三次。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2023年7月20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日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60袋违法商品以及5箱洗衣粉包装袋,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接网络线索,对某日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Yibe”薰衣草洗衣粉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Tide”薰衣草洗衣粉均属同类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当事人产品外包装在整体色调、颜色布局、图案风格、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等均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Tide”薰衣草产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极其近似。当事人在未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擅自使用该公司“Tide”薰衣草洗衣粉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或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开始委托生产涉事“以白”薰衣草精华洗衣粉产品,生产涉事产品15件(6袋/件),2.018kg/袋,销售价格是39元/件,违法经营额合计589元。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处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送达夏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对其成品库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德利萱”牌早餐蛋糕。当事人当场提出复检请求。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食品复检《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食品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75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舍得”、“国窖”、“水井坊”等品牌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受委托代买白酒:1、水井坊8号:38度四瓶;2、品味舍得:38度十八瓶,52度十四瓶;3、剑南春:38度二十一瓶、52度六瓶;4、国窖1573:52度十二瓶。共计:七十五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侵权白酒,根据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销售价格,商品货值为47756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山椒凤爪52箱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食品级过氧化氢,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山椒凤爪(52箱×200个/箱)过程中添加了食品级过氧化氢(净重:15kg),未记录食品级过氧化氢添加使用量,且无法提供食品级过氧化氢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使用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宁津县某加油站销售汽油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主板,罚款人民币1911.83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88.1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到宁津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计量检测发现东侧92#燃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超过示值误差。经调查,该加油站于2023年2月1日在该燃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增加作弊功能并投入使用乐鱼电子官方App下载,调整后每百升汽油减少2L汽油。该单位销售汽油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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